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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花费是否也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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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近日来,本栏目接到大量关于婚前财产处置以及因感情纠葛牵出的债务纠纷。一些读者讲述的经历令人同情又无奈。希望以下典型案例能给热恋中的男女带去几丝法律意义上的冷静。典型案例:去年,23岁的王小姐与其同岁的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据王小姐介绍,李某在相处中竭尽所能满足自己的物质要求。在一年的恋爱中,尽管李某收入属于中等,仍没有存下一分钱。王小姐承认,李某的收入大部分花在自己身上。不久前,王小姐觉得她与另一男士更为合适,遂离李某而去。无法接受的李某找到王小姐,要求其补偿这一年来他在感情上的花费。王小姐告诉记者,一方面她觉得自己甩了李某,心中有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快摆脱李某的纠缠,她遂按照李某的要求写下了欠款1万元的欠条。冲动之余,王小姐担心李某会不会真的拿着欠条“逼债”。毕竟自己没有向他借过钱。如果李某真的将自己告上法庭,自己能否以“还感情债而写欠条,而非真的欠债”为由拒付这1万元呢?律师说法: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调整的范围。男女恋爱中的花费,均系你情我愿的自愿行为。即使今后感情有变,一方也无须对另一方在恋爱中的物质花费承担赔偿责任。王小姐因为甩了对方而觉得“情感上欠债”,从而给前男友李某写下欠条是一种愚蠢的行为。除非李某在法庭上承认,其确实没有真正借钱给王小姐,只是为了索要“分手费”才出此下策,否则法院判决王小姐还钱的几率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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