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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与小王结婚,婚房用的是小王原有的住房。小王还托岳母帮他借了20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6年1月,因感情不和,小于与小王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小于将当年母亲帮小王借的20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小王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07年5月向深圳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令,电器及家具归小于所有;住房系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小王所有;同时,债务20000元由小王负担。
9月一审判令下来,小王认为小于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查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小于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小于与小王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