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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 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 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 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