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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 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 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 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 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 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 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