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是非常常见的问题,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离婚时财产归属无法查清怎么办,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离婚时财产归属无法查清该怎么办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是充分有力,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有力证据可以理解为不容置疑的证据,对那些存有疑点无法排队的证据不应视为有力证据。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又收集不到证据,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查不清时,对此项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例如,秦某某(男)与徐某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2年徐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秦某某同意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对于家庭现有一台雪花牌电冰箱的归属发生了争执,秦某某说:“电冰箱是我没结婚时购买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徐某某则说:“电冰箱是结婚后买的,应归双方所有”。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审理中,法院让他们出示证据,秦某某讲:“发票丢了”。徐某某讲:“发票在秦某某手里”。双方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或证明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推定该电冰箱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采取什么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的案例回答,我们明白离婚财产分割归属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