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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务,丈夫与妻子离婚并把财产转移给其妻,自己人却不见了。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处被告王某及其前妻管某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期间内所欠的债务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本案受理费。
2008年8月27日,被告王某借口办厂缺少资金,向原告潘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半年左右,月利息壹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手机停机,人也下落不明。无奈,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的财产,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王某与其妻管某已于2009年7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在市区带湖·的一房产转移给管某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借款不还是本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承担还款的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作出处理的,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