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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与2001年与我现任的老公同居到2006年,在06年的三月登记结婚,现因他太大男子主义对我不问不理,病了也不管,无法与其正常生活,准备离婚.但在我们同居期间,他所得的收入和2004年购买的房子我是否有权进行分割.还有一处房子(2000年的)是使用权,但是在2007年因签的合同到期又重新签署的,这处房子我有没有权分割.谢谢!
补充:20007年的房子是,2000年的,不是产权,是使用权,签的是合同,在2007年到期又重新签的,有效期为五年,这个房子我是否有权分割.具听说,婚前的财产未公证,婚后一起生活3-5年就自动属双方共同所有,是否有此种说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但如何才能证明是共同的,是在这期间所得的收入都为共同吗,如果是,买的房子也是我们这个期间共同的收入买的啊,
婚姻法规定,如果先同居后结婚的,同居期间又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主要指年龄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同居期间。所以,你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们是2001年就开始同居的,而且,当时你们就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那个时候开始你们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直接适用婚姻法分割,而不按民法通则中的共有原则分割。
两者条件不一样。按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共同财产的,必须是两个人共同创造的;而按婚姻法,那怕你不工作,全是他嫌的,其中一半也是你的。
使用权房屋是不可以分割的。但你们共同承租的,你有使用权,可以继续居住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