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形式是不同的,也许男主外,女主内,也许相反。
也许一方身体不好或能力有限的原因,无论内外都由一方当一把手,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方面也许就有了较大的差距,但是这仅仅是经济方面的直接表现,一个家庭绝不是说仅仅有了经济贡献就可以了,老人谁来照顾?孩子谁来抚养?等等。
因此绝不是说谁多给家里挣了些钱,谁对家庭的贡献就大。也正是由于家庭这个特殊的“单位”,也正是由于夫妻在家庭中存在这样的矛盾,婚姻法才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在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下进行分割。然而婚姻法又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即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样一来就面临着一个新的矛盾,财产是归各自所有了,但是家庭的正常开支怎么办?总不会双方都舍不得往外拿钱吧?真要是都舍不得的话,家庭恐怕就难以维持了。因此总会有一方在照顾家庭方面会贡献大一些,比如对老人的照顾,对孩子的照顾,对吃穿住行,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等方面,这样一来在离婚时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财产约定来分割的话,似乎就不很公平了。
因此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这个规定来看,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然而这时的补偿是由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必须是在双方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否则就不能适用该条款。
在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时常遇到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一方依据上面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情形。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当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时,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当然如果是离婚后可能造成自己生活困难的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