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夏某与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现夏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屋是李某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李某同时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经评估现住房已增值到购买时的2倍。李某主张这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夏某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此案涉及到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个人还贷,并且登记到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以及对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这样两个涉及到婚姻法解释三比较典型的问题。
(一)本案中,李某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某。因此房屋并不能因为李某的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即李某所有。
(二)对于婚后李某用个人工资缴纳的按揭款,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也要进行相应的分割。
(三)那么对于此房屋的增值部分应该如何分割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应该扣除李某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首付款所占的增值部分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