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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是夫妻,在结婚前两人做了财产公证。婚后不久,李某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因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婚内也没有共同财产,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为了能迅速离婚,李某承诺将车子给丈夫,另外再给他40万元。
两人为这份离婚协议做了公证,但就承诺的赔偿仅签署了协议没有做公证。随后,李某先给了赵某20万元,将车子过了户。但后来赵某追讨剩余款项时,李某称,40万元不是她欠赵某的,而是“赠与”,可以撤销,剩下的钱她不想给了。为此两人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律师说法:天津市赵律师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公证,而“补充协议”未经过公证,但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离婚协议”的延续和补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而李某为了离婚承诺的钱和车也应认定并非“赠与行为”,虽然“补充协议”中有关过户车辆的条款表述为“赠与”,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它条款也系“赠与”;虽然“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中都约定“女方自愿补偿男方40万元整”,李某也已经履行了20万元的给付义务,因此李某应该赔偿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