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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不超20万不另收费内容都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353 次  来源:网络

从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获悉,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减少诉讼成本,并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形,切实为老百姓打官司起到“减负”作用。

“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被取消

据了解,《办法》对诉讼费交纳范围的规定非常明确、清晰,规定交纳范围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事人只需交纳相应的受理费与申请费,取消了法院实际支出的费用,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弹性条款,实现了诉讼费用的法定原则。

四类案件不用交案件受理费

这四种情形是: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办法》还有引人注目的规定,三种情况减半收取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都减半收取。目前除申请撤诉的案件外都是按照原标准收取受理费的,减半的幅度可以说是非常大。

这些案子受理费可以退还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根据《办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收费比例起点下调为2.5%

《办法》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办法》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为10类标准交纳,具体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上诉按上诉请求数额交费

《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申请人必须先预交执行费,案件才能启动执行程序。新《办法》调整了一下顺序,变为先执行后交费,而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有利于强化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将加大。

老规定中,申请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办法》仍然如此,但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过去是按0.5%交纳,而《办法》按照1.5%交纳。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如果赖账,将比以前承担更多的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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