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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结婚期间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约定。丈夫声明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妻子,但是由于事后双方并未至房产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登记,离婚后,双方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市一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妻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冯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是,在房产交易中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今还在冯先生名下。
【审理】
双方离婚后,为财产分割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涉及到该套房屋产权。王女士认为,根据冯先生的声明,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但冯先生认为,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由王女士付出100万元买下房子,才去办理转让登记。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是冯先生婚前购买。虽然冯先生与王女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