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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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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后能否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问:2006年9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作了约定,也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我对协议中财产的处理不满意,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答: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理应接受这一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一般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处理。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由此导致的纠纷,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不顾,简单地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你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而且应当举证证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就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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