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本指对双方所共有的种种实物及无形财产作划分归属,但在时下的中屡屡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先属于一方个人独具的“谋生技艺”,另一方却也要求将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今年11月底,上海市南汇法院针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支持陈女士有关“丈夫的开车技术共享”的诉请,在财产分割时给予陈女士倾斜照顾。原来,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先生离婚。在分割财产时,陈女士向法官提出:“结婚以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学会了开车,拿了执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好工作。而我却在家生儿育女,孝敬公婆,耽误了事业前程。现在又因为单位效益不好,待岗在家,每月收入只有300元。如今要离婚,丈夫的开车技术也应该有我的一半。”
无独有偶。田女士和张先生原来都是一家工厂的普通工人,张先生经过努力,终于成为一位知名的书画家,有多种书画作品结集出版。田女士则一门心思照顾子女和家庭,为张先生的成功付出了很多。今年9月,张先生提出离婚,两人分割财产时,田女士要求分得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并就此向律师咨询。
律师解释: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品的版权只能归他个人所有。但是,田女士有权向张先生索要相应的生活补偿。最后,张先生补偿给田女士10万元钱和自己的50幅作品。
法院为什么会以分割“开车技能”为由判给陈女士较多的财产?为什么田女士有权得到与一半版权相应的补偿?
律师说法:由婚姻双方组成的家庭,就像一个责任公司,有房产等看得见的有形财产,也有诸如“开车技能”“版权”等无形的、潜在的财产。这些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晶,可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是“无形”,而且相关法律对版权所属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分割财产时,只能以有形资产来代替补偿了。
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财产分割当然不应仅以显性的、有形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惟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劳务付出。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以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