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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增值部分要怎么算?
2014年,市民李某花9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贷款40万,产权登记人就是李某本人。2015年5月李某结婚,与妻子萧某并没有进行书面财产约定,但收入都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由李某的工资在还。2015年年底,萧某向李某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子是二人共同财产,婚后房产涨价部分应该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该享有一半份额。但李某却认为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享。
律师说法:天津市赵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面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的房产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目的不是投资盈利,所以在财产分割时,该房产增值仍属于李某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