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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转移隐匿财产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  浏览: 358 次  来源:网络

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之后,隐匿财产的行为,便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自然”的选择。那么要是一方在婚内出轨转移隐匿财产构成犯罪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在中国,虽然从道义上来说,婚内出轨者是要受到谴责的,但法律对出轨者却并没有什么明确的处罚,甚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轨也并不能作为少分财产的依据。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不是夫妻一方说对方出轨了法院就会这么认定,还是要用证据说话,而且,证据也讲究合法性!

通过侵犯他人隐私获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比如跟踪偷拍、进入他人房间拍摄、到宾馆现场捉奸或者是偷装窃听录音录像设备也不被允许。

既然出轨不能作为少分财产的依据,那什么可以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如果对方出轨了,无过错方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呢?尽管法律上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这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实际判决中,还是会有突破这一规定的做法。

如何应对离婚时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调查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4)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婚姻律师网在每年代理人一百余起离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现婚姻律师网已形成由三名律师组成的课题组研究“离婚案件中,公司、企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四、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总之,离婚案件中,律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于维护当事人财产的权益,在合法、有谋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值得每一名婚姻律师总结和思考。

分清财产性质。性质不同,归属不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掌握财产状况。财权最好不交给一人,房产证书上注明自己为房产共有人,拥有企业股份的,关注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有资金投入股市的,关注资金对账单,掌握资金流量。这样可及时发现套取现金而后转移、隐匿。还要防止对方以亲友名义购买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来转移财产。

及早约定归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财产分配也必须依约进行。

注重宣传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法律规定会让对方知道转移隐匿财产后果,产生震慑作用。

特别注意外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做假账,证明经营失败而负债是最普遍的转移财产方式。要关注借款去向,注意银行记录、刷卡记录,最好有相关证人,以防伪造债务。

保存相关凭据。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因此,可对大宗存款设联名账户。单独设立的,更要多留心账号、储种、存入地。同时,要注意收集产权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股东出资、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等书面证明,以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迅速及时取证。将家电等财产拍照并请朋友在财产清单上签字。发现擅自处理冰箱、电视等大件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方以孝敬父母、赠与等名义将财产转移时,要及时制止。一旦发现转移要立即报警或请居委会介入。报警记录、笔录、居委会证言都会成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私卖房产、汽车,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提起诉讼注重时效。《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离婚后,发现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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