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在婚前已经开办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一直在增值。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需要离婚的,对于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割呢?今天,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小赵和小红大学毕业后,创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小赵以现金出资,小红用父母给自己的房子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07年11月,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200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5月,购买了现在的住房,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去年10月,小红怀孕以后,就不再上班,公司业务完全交给小赵打理,自己在家安心养胎。但今年8月小红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婆婆对小红很不满,婆媳的关系变得日趋紧张,小两口经常因此吵架,感情变得越来越淡薄。今年11月,身心俱疲的小赵打算离婚。在协商的过程中,小红要求取回当年公司注册时自己出资的房子,小赵不同意。关于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双方都要求要由自己来抚养,对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异议。因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小赵就打算起诉离婚。
[法律解读]
(一)关于小红主张要回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屋,因为该房屋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转化为小红的50%的股权,因此不能要回该房屋。但小红在两人公司中的50%股权,小红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广告公司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2007年11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到2008年12月两人登记前这段时间公司的收益,小红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主张;2008年12月以后至双方离婚这段时间公司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小红可以在离婚时主张予以分割。
(三)关于婚后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四)、关于婚生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女儿的抚养权应由小红抚养较为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