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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占离婚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这种类型案例的一半以上。那么离婚时擅自转让共有股权法律效力如何?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此,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让股权可能有效,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是股权购买方(第三人)是否是善意:
(1) 股权转让有效: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不知晓卖方出售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与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
(2) 股权转让无效:股权价格偏低或无偿转让,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非正常关系,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