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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离婚可分割的财产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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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离婚时双方都拥有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力,并不会因为经济收入不对等而受到影响,“全职太太”离婚时也有权力分得另一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具体而言,能够在离婚时参与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收入,包括一些隐性收入,如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广州花都法院曾经审理一起离婚案,判决原告须按照养老金存折余额的50%支付给被告。理由是养老金是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养老金的取得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不动产。房产是离婚案中涉及最普遍的财产,也是财产分割最为重要的部分。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就其价值对半分割。而如果是赠与房产,该协议则属于一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在未完成赠与交付或者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样享有撤销的权利,受赠方不得以此为据主张相应财产。

(3)、车辆等价值较大动产。同样的,考虑车辆等较大价值动产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看是否婚前购买或婚前完成过户手续。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动产,也应该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

(4)、银行存款。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应该平等分割。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夫妻中有离婚打算的一方,会存在企图隐瞒存款的行为。实际上,夫妻双方有权利了解配偶的银行存款状况,可以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能够在银行查到对方详细的账户状况。

(5)、知识产权收益。有不少文艺工作者或科技开发者,在另一半的鼓励和支持下创造出有价值的成果,实为佳话。但婚姻关系一旦破裂,知识产权收益也是离婚财产分割中重要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6)、经营所得收益。除了一般的企业经营权,作为虚拟网店的经营权在实际上也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给予充分照顾。

(7)、股权或债权。如果一方在婚前对另一方赠与股权,而且在工商部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如果在婚后分配到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可以参与分割的。

(8)、保险。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分割时的基本原则是,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获得的保险金,也要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温馨提示:

离婚财产分割情况繁杂,细分下来,远远不止以上类别。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并收集好相关财产证明。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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