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婚前父母赠与该怎么分
张东升和妻子刘晓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晓娟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东升家里拿出10万元付了首期房款。房产证上写了俩人的名字。3年后,刘晓娟有了外遇,张东升愤怒之下提出离婚,刘晓娟提出要分得一半房产,张东升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可当时是刘晓娟去付的款,付款凭证上是刘晓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
律师解读
本案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如果10万元由张东升父母出资的话,则可作为张东升父母的债权处理。刘晓娟外遇导致离婚的,张东升可据此要求损害赔偿。案例二婚前婚后购买产权房有截然区别
李坚与王敏婚后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最后发展到妻子在外借房居住。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坚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敏无关。律师解读
本案案情符合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乙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坚于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买,婚后的财产收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三婚姻时间短可以不分拆迁费吗?
家住小店区的杨某2003年12月结婚,妻子搬到杨家居住,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地方拆迁,根据政策,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和妻子离婚,妻子提出要拆迁费15万元,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解读
妻子是否能够分得拆迁费,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拆迁的房屋在双方结婚前已经登记在杨某或者杨某父母名下的,并且不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情形的,房屋的拆迁费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杨某的妻子无权获得房屋的拆迁费。案例四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2009年,王茜与张超结婚,因买房缺资金,接受了王茜父母10万元资助款。后因张超有了外遇,王茜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张超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茜则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律师解读
首先应当区分王茜父母资助款的性质,是借款性质还是赠与性质。如果是借款应当作为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则不必再行偿付。案例五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李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形式的书面财产约定,经济上各管各,而房贷一直都是李先生在还。后两人闹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而李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律师解读
李先生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