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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

发布时间:  浏览: 328 次  来源:网络

问:李某与周某于2010年9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4个月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外早已有了一个私生女。女方非常气愤,是否能够提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离婚,且已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作了相应的分割,该协议一般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到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对于离婚后发现私生子的情形,如果同时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女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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