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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律师提醒:
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股权的分割时,应及时掌握一方的持股情况,但是,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的帐户信息是保密的,公民个人是不能调查他人的股票帐户及交易信息的。要调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实施调查令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等地,可以由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调取。在调取的过程中要同时调取资金托管帐户及股票交易帐户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