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一些人在婚后接触到许多新鲜事物,导致其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及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
2.离婚人群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
婚姻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其中年轻人离婚案件有增多趋势。此类年轻人在婚前往往自由惯了,不习惯受婚姻的约束,不愿对家庭承担责任,还迷恋单身生活、家庭观念不强。
3、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比例较大。
4、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的夫妻比较容易起诉离婚。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在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迫于年龄和家庭压力草率结婚,以致婚姻基础不牢固。
二、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卞。毕竟从传统因素的影响和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妇女在谋生能力上较男子要弱,因此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期I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明光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