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女)在22,岁那年父母遭遇车祸先后去世。由于潘某某是独生女,她依法继承了父母留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一套面积为103平方米的商品房;一本面值为1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以及房子内的彩电、冰箱等全部家具。第二年,即1999年,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郑某某,两人互生好感,遂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1月,潘某某和郑某某登记结婚。同年4月,潘某某得到了其父亲生前投稿于近日出版的书籍的稿酬5万元,存入银行潘某某的户头下。
因为潘某某对自己要求比较高,潜心写作,不愿意过早生育,为此与自己的丈夫郑某某存在矛盾,多次发生口角。于是,潘某某和郑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口头约定今后双方财产和消费采取AA制,即今后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各自赚钱归各自所有和支配,每个月双方各自出700元作为、日常开支用度。2003年,潘某某的一本书签约了出版社,将于该书出版后得到稿酬4万元人民币。这之后一个月,潘某某在一次外出时遭遇车祸腿部受伤,获得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人民币。2004年,潘某某和郑某莱觉得彼此过不下去了,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划分没有达成协议,双方分歧比较大.潘某某认为所有上述提及的钱和财物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因为房子和存款以及得到的父亲的稿酬都是自己继承过来的父母的财产,而且是婚前财产,婚后自己出版书预期的稿酬和自己因车祸的赔偿15万元都应当归自己,因为2002年3月开始,潘某某和盲己的丈夫郑某某就开始了.约定财产制,各洎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和支配。但是潘某某的丈夫郑某荣不同意,他认为上述钱财,除了房子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
为此,潘某某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想请教一下到底哪些钱应当归自己所有?
律师专线
律师告诉潘某某,她和自己的丈夫郑某某于2002年3月日头对财产制的约定无效,因为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和证据就不能认定这种约定具有法定的效果。因此,就财产的所有权而言,潘某某从自己父母那里继承的房子一套、10万元的定期存款以及婚后才拿到手的自己父亲的稿酬5万,都属于潘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潘某某于2003年签署出版合同的可预期利益4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和郑某某享有同等所有权;对于潘某某腿部受伤所赔偿的医疗费和误工费15万元人民币而言,除了专门用于治疗其腿部的那部分钱之外,这15万的乘9余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某与王某某享有同等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