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父母在子女婚前的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父母婚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父母一方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
3、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4、人民法院对离婚双方仅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将参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分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