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角度讲,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的发愁,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主要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以通常使用方法获得的出产物;后者则包括利息、租金以及其他以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
根据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及其他合法权利人。
从这个角度讲,个人财产及其收益,不论该财产的权利人是否结婚,都应该归于个人。
但是,结婚的事实往往导致个人财产与家庭之间的联系:或者这些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同的生活来源,或者夫妻共同参与维护这些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单方或者共同对财产的收益做出贡献,因而原本属于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可能会因为结婚的事实而发生转化。
相应地,产生两个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的,离婚时如何处理;二是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增值也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不发生转化,并以意味着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能否实现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个人的财产往往与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有些个人财产往往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或着另一方参与了该财产维护、加工,如一方将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的玉石加工成极具价值的工艺品。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不允许转化的原则,是否一定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呢?
如果婚姻法不为上述情况设计合理解决方案,的确会带来不公平,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义务和补偿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
但是婚姻法没有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维护、增值做出贡献时是否享有补偿请求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人取得添附、加工所形成的价值,但应给予添附人、加工人补偿,当天添附、加工形成的新物的价值超过原物的价值时,可以由添附人、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同时给予原所有人补偿。因此,一方对于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维护、增值作出贡献的,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以在离婚时行使为限。
综上所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发生物权法意义上的转化,但不能发生在婚姻法意义上的转化,在处理时应作严格的区别。
二、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
按照孳息归原物权利人的原则,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应归该个人,不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考虑到孳息产生的方式,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尽管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但该产在婚后的增值,如果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
另一方配偶有权享受这种利益,或者因此而得到补偿。
但是这种收益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可确定的,主张享受这种收益或者要求补偿的一方应就收益的存在和他(她)对收益的贡献举证。就乙方配偶对收益的举证而言,其应当证明其对该财产的收益支付了时间、费用或者付出了直接的劳动,或者未该财产的产生作出了牺牲(如专事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从而使另一方可以专事商业活动等)。
如果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在离婚时,其可以主张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处理时,如果收益是可分割的,可以直接分割,也可以作价补偿,如果收益是不可分割的,应采用作价补偿、拍卖分割等方法。如果不能证明收益的存在或其对收益的贡献,则不能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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