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3岁的毛阿婆育有三子四女,本该颐养天年,却因早年将房产赠与了三儿子,在她年老需要赡养时,其他六子女提出要重新分配家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将老人送至当地居委会。无奈之下,居委会代毛阿婆将七个子女告上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儿子每月负担赡养费440元,其余六子女每月负担160元,医疗费不能报支部分由七子女平均分担,并轮流陪护老人,每人每周不少于一次。
毛阿婆与丈夫共生有三子四女,均已成家另立门户。1994年8月,毛阿婆夫妇将名下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不久,丈夫去世,毛阿婆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2月,毛阿婆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三儿子不愿继续与其一起生活,其他子女则提出要重新分配父母财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
经当地民调组织多次调解无效,毛阿婆的子女将老人送到当地居委会,居委会无奈将毛阿婆寄养到老年护理院。因老人工资不足以支付护理、医疗等费用,居委会代为提起诉讼,将老人的七个子女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另查明,老年护理院每月所需护理费3100元,老人每月退休金约1880元,另有存款51700元。
庭审中,七个子女各执一词。三儿子辩称,赡养老人是全体子女的义务,不应落到某一个子女身上,愿按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认为,父母将财产全部赠与老三,理应由老三赡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逾八旬,因患多种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被告作为子女应无条件地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原告把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且在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故三儿子理应继续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在未改变财产现状时,遵从公平合理原则,其对老人应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判决后,七名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截至1月28日,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黄素兵法官说,在多子女家庭中,大多数父母都会在子女逐渐长大后,让子女分家立室,并把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但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因此这部分子女在赡养纠纷中,时常以自己未分得家产、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有权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赠予或部分赠予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任何人包括其亲属和子女都无权干涉。而赡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所派生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或分给财产多少而改变。本案中,毛阿婆养育了七个子女,却因早年把房产赠与了三儿子,而在年迈之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天伦之乐。其子女拒不赡养母亲的行为,既不符合道德标准,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