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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种原因置办酒席收受的礼金、财物,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因为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各地都有置办酒席的习惯,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无论是孩子升学、老人祝寿、修房造屋或者家庭成员的出生、死亡,都会置办酒席宴请庆亲朋好友。而在因为各种不同原因置办酒席而收受的礼金,属于什么性质,这需要根据置办酒席的原因和目的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没有家庭共同财产制度的情形的,因为孩子出生、建造新房等原因收受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实行家庭财产共同所有制的特殊情况下,置办酒席而收受的礼金就需要区别对待。如因为老人去世办丧事所收受的礼金,就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这类礼金实质是家属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一般由父母,子女和老人的配偶均分,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其他原因置办酒席收受的礼金,原则上应该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实行家庭共同财产制度的夫妻在离婚时,可以按上述原则先行协商财产的具体分配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