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彩离婚后中奖怎么分
案情:
董某与丈夫刘某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进行得非常顺利。但是,在离婚后一周,董某从朋友处得知,前夫刘某买彩票中了14000元大奖。董某调查后发现,开奖日期正是二人离婚后一天,也就是说这张彩票是刘某在二人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购买的。
随即,董某便找到刘某,询问刘某购买彩票的时间,并以彩票奖金为婚前财产为由,要求对这笔钱进行分割。
面对董某的质疑,刘某表示自己确实在离婚之前花10元钱买了5注彩票。但是彩票的开奖时间是在二人离婚之后,也就是说彩票14000元的价值也是在离婚之后才出现的。在离婚前并没有开奖的彩票价值应认定为10元。如果一定要分割,他答应给董某分割购买彩票费用的一半5元,不同意分割14000元的奖金。为此,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律师说法:
首先应该明确,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彩民与彩票发行单位所签订的一份射幸合同。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奖金是不确定的,而彩票作为权力凭证,起到让彩民享有期待利益的作用。所以说,刘某所称彩票在二人离婚之前仅价值十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刘某购买彩票的时间,是在二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
可以认定,这张彩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是董某与刘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所以,董某与刘某相同,都是与彩票发行单位签订射幸合同的当事人。
所以,彩票所产生的奖金,不应由刘某独占,而是由董某与刘某平均分割,各获7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