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
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未作明确诠释,有说认为是指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那么对于协议离婚后为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算不算离婚后财产纠纷呢?
笔者在北京S区法院办理的一起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作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审理的,后案子因故上诉到一中院后,一中院对该案由也未提出异议。笔者完全同意因履行离婚协议的纠纷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此说确也有争议,今年2月同是在北京S区法院立案的因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案件,硬是被立案为合同纠纷,作为律师也就被合同纠纷了,反正不担心案子没结果。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近日遇到了麻烦, W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董先生与冯女士早在1990年在W市结为夫妻,之后两人闯荡北京创业颇为成功,先后在别处有多处房产, W市有一处房产,20年来在另地居住,2010年初双方协议离婚,后冯女士认为财产分配不公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董先生应诉后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W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有一部分在W市为由驳回了董先生的异议。这一下笔者实不敢苟同,便说如果这样民诉法必须要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改成 “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会导致《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乃整个民诉法面目全非。
这一判定的错误在未把诉因搞清,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作了曲解,案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等之争,审理此案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