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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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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年轻夫妻一起奋斗,办理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从而也就出现了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要求对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进行分割问题,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夫妻一方是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二,夫妻双方均是合伙人,包括只有这两名合伙人或还有其它合伙人的。可以在双方协议权益数额或者委托评估后,对有差额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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