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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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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应如何承担?

马红梅诉哈力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问题提示】

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应如何承担?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马红梅,女,21岁。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哈力,男,23岁。

【审判】

(一)一审情况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哈力结婚后,他经常酒后殴打我。2000年1月,他又一次酒后打我,我一气之下喝了农药,幸被他人及时发现后经抢救脱险。为此曾诉至法院要求与他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他仍不改酒后打人之习,2001年5月16日,在我已怀孕4个月的情况下他又一次殴打我,造成我引产住院9天。他的行为从根本上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坚决要求与他离婚。财产按婚前登记的归各自所有,并且他应该承担我引产住院的费用1100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马红梅应退还她们于婚前索要我家的彩礼16000元和牛一头。引产费、诉讼费都是她引起的,我不应该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2000年1月,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为此曾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后经本院调解和好。2001年5月16日,被告不顾原告已有身孕,打伤原告,造成原告住院治疗9天。原告遂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应返还彩礼16000元和牛一头。被告为此举出证人马学智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时他将16000元彩礼和牛一头分别交给了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原告对该证据质证说,“16000元钱我没见过,牛的事情我也不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酒后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是主要过错方,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财产分割以双方结婚时有关部门见证登记的项目归各自所有。原告引产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16000元彩礼及一头牛的争执,证人马学智的证言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联,且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习俗,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要求返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予返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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