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蒋某和林某于2001年10月结婚,蒋某婚前有个人存款10万元,婚后,上述存款有6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消费,2008年5月双方共同购置经济适用房一套,登记为双方共有,价款9.2万元,其中4万元为蒋某婚前个人存款,5.2万元为夫妻共同存款。2009年5月,林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先返还其婚前个人存款10万元,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歧】个人财产婚后已消耗或转化为其他形式,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蒋某的婚前存款虽然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和购买住房,但并不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应当先返还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婚前存款中的6万元已用于日常消费,上述款项已经消耗,蒋某要求返还该6万元的请求不能支持,但另外4万元,只是从存款的形式转化为房屋的形式,因此,该经济适用房中的4万元的份额为蒋某个人所有,另5.2万元的份额则为夫妻共有,所以对于房屋的分割,可先剔除蒋某的个人份额,双方再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婚前存款中的6万元已消耗,其要求返还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登记为双方共有,双方也未区分各自份额,蒋某的婚前存款4万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应当平均分割。【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蒋某婚前有个人存款10万元,其和林某结婚后,上述存款并不因此转化为个人存款,但其中的6万元已经在婚后生活中消耗,对该已消耗的6万元蒋某要求先予返还的请求于法无据,因此第一种意见不能成立。二、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其存在形式发生变化,不会因此改变其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性质。蒋某的婚前存款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只是财产形式发生变化,由存款转化为对房屋持有的相应份额。房产登记虽为夫妻共有,但因投入金额中包含有蒋某的婚前财产,各自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也是不同的,而且也不能因为双方未对房屋明确各自份额,从而认定蒋某个人的4万元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第三种意见也不能成立。综上,蒋某婚前存款中的6万元已经在婚后生活中消耗掉了,对已消耗的6万元要求先予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房屋的分割,则应先返还蒋某投入的4万元在房屋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再平均分割。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致易
个人财产婚后已消耗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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