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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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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崭新的、以效益为价值目标的法学研究方法。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方法论的科学化是民法现代化的主要标示之一。因此,在酝酿修改婚姻法之际,笔者不揣冒昧,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夫妻财产共有与分割制度,以期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婚姻的经济学本质与夫妻财产共有

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它与一切社会市场部门一样,也存在明显的性别劳动分工。这部分地归因于专门化投资得来的效益,也部分地归因于男女性别上的差异。(注:参见[美]S.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彭建松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当男性的精子与一个女性的卵子结合时,该男性就完成了他对孩子生产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贡献。从此之后,女性就控制了再生产过程:从生物学意义来说,她孕育胎儿、分娩,并且用她自己的奶汁喂养婴儿。妇女不仅有重要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义务来生产和喂养孩子,而且她们也有用其它的更为精巧的方法照料孩子的义务。不但如此,妇女们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照料她们的孩子,因为她们认为在生育上,大量的生物学上的投资是有价值的。而男人们从生物学上来说只有较少的照料孩子的义务,他们把时间和精力花在生产食物、衣服、保卫以及其他市场活动上。从生物学意义上形成的男女性别的差异来说,家庭成员的性别,不但在区别孩子的产生和照料方面的特征是重要的,在区别其他家庭商品和市场部门的特点方面也是重要的。妇女一小时家庭时间或市场时间并不完全替代男人一小时时间,尽管他们在人力资本(注: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参见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9页。)上作同样数量的投资。男女之间的这些差别表现在家庭内的劳动分工和家庭构成这两个方面。

男女之间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决定了在家庭部门,妇女有超过男人的一种比较有利的条件,即使当他们在人力资本上作同样数量的投资,一个有男女两性的效率高的家庭将会把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而把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如果男女的时间可以从整体以一种比率完全替代,那么,无论男性或女性将完全专门化于这两个部门之中的某一个部门,妇女将把她的全部时间配置于家庭,因为她在家庭的边际产品将大于她在市场的边际产品。(注:参见[美]S.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彭建松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只有男人或只有女人的家庭则效率低下,因为他们不可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从性别差异中获得利益。男女两性之间在比较有利条件下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异不仅说明典型家庭为什么要有两性,而且阐释了为什么妇女通常把她们的时间花在生育和照料孩子及从事其他家务活动等方面,而男人则把他们的时间花在市场活动上。这种性别上的劳动分工导致专门化投资上的性别差异:妇女主要在提高家庭效率,特别是生育和照料孩子的人力资本上投资,而男性主要投资于提高市场效率的资本。专门化投资上的这种性别差异又增强了任何生物学意义上引起的市场部门和家庭部门之间性别的劳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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