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胁迫病夫签的财协议有效吗?
家住巫山县城的涂某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打工女王某,并于当年登记结婚。2000年,由于移民搬迁,涂与母亲彭德某、妹妹涂某云共同出资在县城建起了一幢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的9层房屋。房屋建好后,将其中的2楼和6楼房屋卖给了他人。2002年7月26日,三人就所建房屋进行了分配:涂某驹分得第8层、第5层房屋两套和9楼房屋一间、第4层门市一间,妹妹涂某云分得第7层、第3层房屋两套和9楼房屋一间、第3层门市一间,母亲彭德某分得1楼门市一间(彭德某去世后该房屋归涂某驹所有)。房屋分配后涂母居住涂某驹分得的房屋内。
2003年9月,涂某驹在重庆市西南医院进行检查,经会诊为肝硬化早期。2004年6月9日,王某在与涂某驹争吵后,王便以“不签离婚协议,以后就不再照顾你”相威胁提出与涂某驹假离婚,涂无奈之下违心地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夫妻分得的所有房屋及母亲分得的1楼门市一间全部给了王,并于同月17日登记离婚。
审理中,原告涂某驹称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外也以夫妻相称。2006年初,被告见时机成熟,将原告赶出家门,占有了全部房屋,导致其有家难归。被告王某则辩称因原告婚外恋被她察觉,将大部分房产分给了她,是体现对她感情伤害的一种补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因该财产涉及到第三人彭德菊应当享有的份额,且第三人也未对其权利进行放弃,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由于原告患有严重疾病,被告利用原告生病这一客观事实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