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缘于资产阶级个人本位思想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承认了婚姻当事人人格的独立和财产权利的自由。我国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所以约定财产制被我国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接下来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沿革,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沿革
约定财产制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视婚姻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有密切的关系。
资产阶级学者认为,既然婚姻当事人之间可以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当然也可以对由此而派生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这是资产阶级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其积极作用在于承认了婚姻当事人人格的独立和财产权利上的自由。与封建专制的夫权制相比,资产阶级确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无疑是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和男尊女婢的桎梏中,夫妻约定财产制被我国的婚姻立法所确认,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叁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这是由于当时广大妇女刚从叁座大山、四大绳索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还没有充分的自立能力,封建的男尊女婢,夫权思想还余毒未尽的情况所决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只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共5页:
1980年,我国经过叁十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在经济上、政治上地位平等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已深入人心,从而为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提供了思想基础。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以“但书”的形式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桉,该桉对19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叁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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