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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过错还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发布时间:  浏览: 503 次  来源:网络

一、男方的过错还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

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即使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那么也是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的,更不用说让过错方净身出户了。

二、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况: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定过错行为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该按照哪些原则分割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合上面所说的,过错方一般也是可以分到财产的,但具体数额一般就会比受害方的要少一些,但具体的处理方法就会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所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不要协商好,避免两个人引起不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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