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可以要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
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夫妻二人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显然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二、要求“第三者”返还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另外一方可主张将赠与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存款)予以返还。
三、举证的内容
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赠与的钱财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以及赠与的具体金额,很可能会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局面。此时争取“出轨者”的配合是举证的关键,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凭证、购房(购车)合同、收入凭证、谈话录音、证人证言、离婚协议书等作为证据。
但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不加限制的允许返还,势必造成“出轨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人财两得”的结果将会导致婚外情增加,更不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因此,对于举证责任的要求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在婚后双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的,当一方未经允许就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方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那么另一方配偶也是可以依法索要回赠与的财产,如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