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怎样补办身份证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
5、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有效期满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群众可随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民的身份证丢失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公民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对其它相关情况的认定都是有直接影响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相关补办身份证事项,并作出合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