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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18 次  来源:网络

一、遗嘱继承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5、死者的婚姻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一般来说,继承遗嘱人所继承的遗产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以及遗嘱的内容和继承人自己本身的身份,才能够进行遗嘱继承。并且如果继承人居住在港澳或者是国外的话,需要由司法部提供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或者我国驻外使馆的相关证明才能够进行顺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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