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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中债务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39 次  来源:网络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中债务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二、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是自己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产生的债务显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基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该财产的利益为一方所独自享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财产权利,当然不用承担因管理财产而生发的债务。

7、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债务的承担不会因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既然是第2次起诉离婚的,那也应该总结一下第1次起诉离婚的一些经验。但哪些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哪些属于夫妻债务,法律上虽然有规定,具体还是要让夫妻两个人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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