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香港男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和香港男人离婚财产峰哥一样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香港关于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主要源来以下的条例:
1、 香港法例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2、香港法例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3、香港法例 第181章《婚姻条例》
4、1995年第29号条例《婚姻诉讼 (修订) 条例》
5、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条重要法例。1971年10月1日前,华人在香港可以根据《大清律例》用“三书六礼”的形成缔结婚姻,亦容许纳妾制度。此种婚姻称为“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1971年10月1日后,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亦废除纳妾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结婚必须要在婚姻注册处或其它特许场所 (例如教堂) 举行婚礼仪式。
二、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几种情况,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见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第11A条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般情况下结婚的对象都是比较近的距离,或者说是都是中国内地,但也有一些适合外地人来进行结婚,甚至是和香港地区的人员,此时要想进行离婚的时候,手续的办理会比内地复杂很多,依据的法律依据可能也存在着一些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