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离婚子女抚养权答辩书范文怎么写?
答辩人:xxx,住山东省xx县xx小区13号楼2单元301;身份证xxxxxxxxxxx1240014;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变更抚养关系.实际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没有任何具体法规依据和事实的。
起诉书中唯一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那只是一条关于离婚时子女归属的基本原则,并非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对变更抚养关系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中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个要件,且不说病残,单就抚养能力而言,也可以问问原告,让原告实事求是地说,难道被告真的无力一个孩子吗?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村很难能找到一个能说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连周围村庄不少人都了解被告是众所周知的富户。被告有厚实的积蓄房产三处,每月保安收入抚恤金子女供养等三.四千。
试问原告,难道你能拿得出来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事实证据吗?!
再说,事实上,原告共生育三个孩子,如果都由原告抚养,难道原告也真的养得起吗?!难道分担一个还不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抚养吗?
对于道义.人情任何法规(包括宪法)都会有所体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就有明确规定,不能再生育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是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的(这也是法定理由和事实)。
第三个要件,那要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以后再说。
第四个要件,如果被告方因孩子父亲去世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提起诉讼,那倒是个正当理由。
四个要件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其他都不是变更的法定理由。
只要是离婚合法,子女归属明确.要想再变更抚养关系,就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没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那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给单说孩子小一样,那仅仅只是个酌定情节,并非法定年龄。只有满二周岁.满十周岁才是法定年龄,其他只能仅仅是个酌情考虑的问题。
2、索要实际监护权不符合监护人的决定的基准原则。
原告起诉书第二个请求事项索要孩子实际监护权.关于这个问题,在法理上也有明确说法.离婚后亲权监护人的决定基准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3)主要照顾者原则;
(4)子女选择原则。
第一个原则,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个原则,孩子从月把至今吃由其奶奶喂,住由其奶奶搂着睡,现在猛然改变到你那种生活环境,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二项改变生活环境本身就对孩子不利(这一条又是法定理由).再加上原告又增加一个负担,难道对孩子抚养还有利吗?!
另,就原告的年龄,大有再婚的可能.如果象原告这样拖儿带女难道还能好再改嫁吗?!如果再婚,孩子跟随改嫁也能符合孩子的愿望吗?!对孩子还有利吗?!
第三个原则,被告作为主要照顾者倒是符合这一原则。
第四个原则,目前考虑,为时尚早。
从法理上,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3、谁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就应归谁直接抚养。
关于优先直接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共有五种优先权。
被告方倒是具有其中二种。
根据第三条第三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被告方既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根据第四条被告作为主要直接抚养者又具有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权。
请问原告方你们也具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吗?!
既不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四个要件其中之一,又不符合亲权监护人的四个基准原则,还没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也不知道原告方到底打得什么官司呀?!
在这里我也可以明明白白地告知你:你也可以请教请教明白人,也可以好好学学有关法规,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第一法定监护人可不一定就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确定亲权监护人的根据也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至于原告方所说的实际监护问题,更没有争议必要,连幼儿园.学校都具有监护职责,你在探视期间也会有的。
我也可以忠告原告你,做事可别太绝情,只要不超越法规,啥事都可好商量,被告是会通情达理的。逼人太甚,人命关天,难免言重,也请原告方谅解。
无关变更之言,不值一驳,无需答辩。
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可以完全负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对于抚养费的相关商讨问题,需要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下的话,那么只能够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判决。被告可以出示其要求抚养费的相关证据,以及为何要更改抚养权或者是抚养费的相关问题。一般抚养费是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