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养老老人的财产如合分割?
关于养老老人的财产按照老人的遗嘱内容来进行一个分割,当然这样的一种遗嘱必须是在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下所做出的,或者也可以有权力将这个财产全部赠予给国家或其他陌生的人员。
1、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其对于其个人财产享有排他性的处置权,任何子女无权干涉。
2、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任何人,包括赠与给法定继承权人之外的陌生人。也可以捐赠给国家。子女无权干涉。
3、老年人尚在世,任何子女无权瓜分其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老年人尚在世,即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的财产权亦受法律保护。任何子女或其他人无权瓜分、侵占其财产。其法定监护权人,仅有权对老年人的财产进行监护,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侵害老年人权益,给老年人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在老年人的监护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具备监护资格的其他监护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权人的监护资格。并将监护权变更与愿意承担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名下。
5、老年人尚在世的时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立下遗嘱,指定其遗产继承人。只要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遗嘱则合法有效。任何其他法定顺序继承权人无权干涉。
老年人的指定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权之外的人。
老年人的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其中包括对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的配偶,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得因老年人将遗产指定他人继承,而拒绝履行对其的扶养和赡养义务。
6、作为老年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7、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8、老年人生前未理由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后,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先行清偿其生前所负的债务、税费等费用后,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法定程序分割。
9、分割原则,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条、17条、18条、54条、55条、57条、71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1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2条、13条、33条
二、《继承法》的遗产分配法律规定
1、法定继承顺序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 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 可以不均等。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老年人他们的一个财产问题还是比较敏感的,毕竟对于他们来说,百年归老之后就想要按照自己的真实的意愿来完成一个相关的财产分配,如果谁抚养的他多一点,那么就想要将这个财产赠予给他人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