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下子女单方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无效。父母的财产,他们还健在的情况下,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这与子女无关,也就谈不上什么放弃了。而父母去世后,他们名下的财产即时成为他们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他们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分):他们的子女、他们的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共同继承。如果这个时候,子女之中有谁不想继承遗产,可由他本人到公证机构签署一份放弃继承权文件,而本应属他的部分由其他的继承人平分。私下达成的放弃协议,只要有三方的签名(放弃方、未放弃方、见证方)都可算有法律效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的问题首先考虑的就是自己的解决方式是否合法,但是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运用有关的法律条例进行问题的有效处置,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与其他利益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在有关机构的见证下进行问题的合理处置,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