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子女的监护人是谁?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的现实,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款明确规定了生父对子女负有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解除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怎么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民法院审理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和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因其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采取的解决办法也略有不同。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
事实婚姻子女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非婚生子女,由于父母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所以是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但子女的权利是一致的,其监护人就是亲生父母,应当对子女成长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承担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