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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564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20年时间。《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交通事故案件办结后,按规定编号,装订成册,顺序排放,妥善保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统计月度装订成册,每册填写索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分正卷、副卷,一案一档。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另行建档、保存。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

先立即报警,如果设备受损的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

(3)当事人拒绝签字的

【注】如果不适用调解的,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的处理情况:

(1)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持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在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

现实生活当中,大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可能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自己的这些行为也不会被列入档案当中,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相关的事件都会装订成册,列入到档案中进行妥善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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