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残疾人怎么立遗嘱?
精神病人是不能立遗嘱来分配遗产的,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患精神病住院期间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故他在病重期间所立的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遗嘱有哪些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精神病人在我们国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从事某些行为的时候都是受到很多的限制的,比如说在成立遗嘱的时候就不能够成为订立遗嘱的主体,即使是已经成立了也是属于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