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不会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婚前借的钱一般不能要求妻子偿还,这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个人所欠债务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那么妻子也是要偿还这部分债务的,此时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即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进行处理。
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在离婚债务处理中的公平指离婚双方债务分担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的任何一方强行多分得财产或少分担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公平也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平,不允许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合法,即处理离婚中的债务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的原则和规定,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做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2、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实体裁判主要是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依据目前的审判模式,债权人一般对离婚中夫妻债务分担不知情,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须特别强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在离婚诉讼的债务处理中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
3、不及于第三人原则
按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于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免除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为增加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及严肃性,可在文书中注明对债务的处理约束离婚双方,不约束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