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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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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2、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3、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4、应当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扩张解释。5、明确遗弃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哪些情形

  1、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的含义。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有责离婚原因或其行为不会导致婚姻破绽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行为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2、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因为有些离因损害更多的是对于受害方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比如虐待等。

  3、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作限缩解释,不应当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离婚损害赔偿应仅对配偶进行救济,而其他家庭成员则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来救济。

  4、应当在原有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进行扩张解释,将意图杀害配偶等严重侵犯对方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虐待之列。另外,应把精神上的虐待如重大侮辱行为也包括在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将人格纳入到婚姻共同体的成员的人格权。

  5、明确遗弃的含义,对其应为扩张解释,将基本的婚姻义务的违反纳入到遗弃的概念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首先关于物质赔偿方面,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物质赔偿显而易见易于量化、计算和取证,对受侵害人也有利于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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